综上,法院判决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3年3个月、3年3个月、3年,并处罚金数额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本案涉及的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什么罪名,构成这一犯罪有哪些条件?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九节的第363条第1款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该罪名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本案控方没有指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的行为,指控的是传播行为,指控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淫秽物品具有明知的故意和非法牟利的目的,客观上要实施了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要达到一定的程度。
为何快播公司与其高管均应承担责任?
这涉及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还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即是说,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也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以,不仅要追究快播公司这一单位主体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罪的构成需要以 牟利为目的,而快播软件是 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的,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 司法实践中认定“以牟利为目的”,既包括通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直接获取对价的目的,也包括通过广告、流量、用户数量等获得间接收入的目的。
证据显示,快播公司的主要盈利渠道: 来自快播事业部的广告费和会员费收入等,即来自快播播放器的安装和使用。2008年至2013年,快播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快速增长,仅快播事业部2013年达到人民币1.4亿元,其中资讯快播营业收入人民币7046万元占49.25%、第三方软件捆绑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948万元占27.59%。虽然快播公司自己并未上传淫秽视频,但任何网络用户均可以使用QSI软件发布淫秽视频。客观上,快播公司非但不加监管,反而通过有条件的存储、调取方式提供网络支持,为用户上传、搜索、点播淫秽视频提供便利,致使淫秽视频大量传播。快播播放器软件借此得到推广,快播公司也因此大量获利。因此,认定快播公司具有以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目的。
判决也说了,色情片都是“站长”上传的,惩罚快播应该先抓他们啊?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就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受到刑事处罚。对于直接上传淫秽物品的网络用户是否牟利及传播数量是定罪处罚的关键点。
本案证据没有显示快播公司、被告人与直接上传淫秽物品的网络用户之间具有犯意联络或共同主观故意,且直接上传淫秽物品的网络用户是否也通过传播淫秽视频牟利,在案证据也无法确定,但本案是否起诉直接上传淫秽物品的网络用户,并不影响本案对快播公司及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为何要在时隔数月后再次开庭?第一次庭审后为何法院不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的第191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本案第一次开庭后,鉴于辩方在第一次庭审中提出“涉案四台服务器原始数据有可能受到破坏等意见”,合议庭认为涉案服务器是否为原始扣押的服务器、是否由快播公司实际控制使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且认为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查明和定罪量刑至关重要,所以依法委托鉴定中心对四台服务器及存储内容进行检验核实,并形成了司法鉴定协议书、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对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在鉴定完毕之后,再次开庭对调取的新证据质证。
第一次庭审后,对于涉案服务器是否被污染等问题在案证据尚不能查明事实,证据尚存疑问,所以在事实未查清之前,合议庭无法宣判。
被告在前后两次庭审中的认罪态度发生了极大变化,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第一次庭审后,针对辩方对关键证据提出的“涉案四台服务器查封、保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以及原始数据有可能受到破坏”等意见,鉴定检材真实性存疑,合议庭认为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查明和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后依法委托信息鉴定中心,经鉴定,分析了四台服务器的系统日志以及现存qdata文件属性等各类信息,发现没有破坏服务器及其所存储的视频文件的真实性,检材合法有效。加之第二次庭审公诉方补充出示的相关证据,进一步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通过广告、软件捆绑、会员等形式牟利,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的行为。 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最终做出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的选择。法官在第二次庭审的询问环节,也确认了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被告人吴铭虽然对单位犯罪不持异议,但对其个人的作用及刑事责任始终予以回避,合议庭对此亦在量刑时酌情进行了考虑。
本文源于新华社、法制网
见习编辑:青桐明月丨审核:亦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